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终3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槟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想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忠,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远市人民法院(2019)黑0833民初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彭景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