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申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槟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想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忠,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黑0833民初422号民事裁定,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黑08民终357号民事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再审申请人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进行再审。理由是,申请人未接到二审开庭传票,按撤诉处理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按申请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及电话邮寄开庭传票,申请人未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虽对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但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二审按撤诉处理,应视为再审申请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明显与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赵晓华
审判员  李海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