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91民初221号之三
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政坤,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B座410、4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忱,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因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退还给原告8,67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贾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