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91民初221号之二
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政坤,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B座410、4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忱,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争议工程已施工完毕尚未进行最终结算,合同约定应以大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评审中心结论为准,且双方庭审中均同意按照大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评审中心结论进行结算工程款。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做出(2018)黑0691民初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中止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案件应恢复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贾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