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91民初221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B座410、4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庆市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15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庆联想科技城地块一建设工程B-1号物联网型商业街商服76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5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0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大庆市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结工程款1500000元;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大庆联想科技城地块一建设工程B-1号物联网型商业街商服76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