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42号
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7879M。
法定代表人:罗爱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强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1号16幢1座之二701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84521419T。
法定代表人:吴嘉明。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5层01-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97051。
负责人:王锟。
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23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1332356元额度内为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23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及担保人应赔偿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23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李佩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雅怡
书 记 员 谭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