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107号
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787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富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1号5幢425房至4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9404669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富港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4元,减半收取计677.7元(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677.7元),由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