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803号之一
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7879M。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1号16幢1座之二701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8452141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7.95元,(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615.91元),由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307.9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