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民初11788号 起诉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货款131066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不属专属管辖的情形,起诉人提交了其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购销合同》《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双方书面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关于解决纠纷的管辖协议应属有效。 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管辖,且约定管辖的区域并非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