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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张达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执恢1599号 申请执行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达成,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6)粤1973刑初1443号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3年8月30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127124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反馈结果,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085e9858e19eXXXX36951c@wx.tenpay.com的支付账号,当日实际冻结金额19.10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9月11日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广州**支行7791××××728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148.15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7月17日止;本案执行到位1148.1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已将款项1098.1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财产续冻(**)的,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相应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