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财保802号
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湖南省*市*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湖南省*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驻马店遂平县城南新区*路南**米。
法定代表人:完长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价值2245555元的财产,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24555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河南骏富地产有限公司价值224555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前述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已保全财产被转移导致损失的风险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