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鼎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世鼎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305民初3158号
原告:福建世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29005U。(以下简称世鼎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5B243418898。(以下简称苏塘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世鼎公司与被告苏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塘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塘村委会立即向世鼎公司支付工程款45150元,并自2013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0.495%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6日,世鼎公司与苏塘村委会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世鼎公司承包由苏塘村委会发包的笏石镇苏塘村苏塘小学至19组林氏宗祠道路硬化工程,合同预算价款为57326元,同时双方还就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后世鼎公司依约施工,并通过验收,双方结算确认上述工程款共计45150元。然经世鼎公司多次催讨,苏塘村委会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苏塘村委会未作答辩。
世鼎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中标通知书一份,欲证明世鼎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中标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苏塘小学至19组林氏宗祠道路硬化工程的事实。
《合同书》一份,欲证明2013年9月24日,世鼎公司与苏塘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世鼎公司承包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苏塘小学至19组林氏宗祠道路硬化工程,双方对工程预算价、施工日期、工程款支付等事项进行约定的事实。
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竣工结算报送总价一份,欲证明世鼎公司与苏塘村委会双方最终确认工程价款为45150元的事实。
建筑业统一发票一份,欲证明世鼎公司依约向苏塘村委会提供发票的事实。
竣工验收证书一份,欲证明世鼎公司依约施工,完成相应的工程并经验收通过的事实。
苏塘村委会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鼎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又因苏塘村委会缺席,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和辩解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3年9月23日,世鼎公司中标苏塘村委会招标的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苏塘小学至19组林氏宗祠道路硬化工程。2013年9月24日,世鼎公司与苏塘村委会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苏塘村委会将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苏塘小学至19组林氏宗祠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世鼎公司,世鼎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施工;合同中标价为57326元;施工日期20天,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工程结算以双方现场签认为准的工程量为准,单价为每平方100元计;工程的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款工程的80%(由世鼎公司提供发票),待工程结算审计后三天内(由世鼎公司提供发票),苏塘村委会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世鼎公司依约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程并于2013年10月14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13年10月15日,世鼎公司依约开具对应工程的发票。2013年10月16日,世鼎公司向苏塘村委会递交竣工结算报送总价,载明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45150元,苏塘村委会在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上盖章并确认了该工程价款。但苏塘村委会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致讼。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诚信地履行合同。世鼎公司中标本案工程,并与苏塘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其公司已依约完成案涉工程,并通过验收,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现世鼎公司要求苏塘村委会偿还尚欠的工程款45150元,有其提供的上述证明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予以支持。世鼎公司要求苏塘村委会应当以451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0.495%计算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结算审计后三天内,苏塘村委会付清全部工程款,案涉工程于2013年10月1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故苏塘村委会至迟应当于2013年10月19日前付清相应的工程款。依法世鼎公司可要求苏塘村委会支付自2013年10月20日起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世鼎公司要求苏塘村委会按年利率0.495%计算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苏塘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和辩解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140.0.1.219:8088?/?FullText?/?fulltext_form.aspx?db=pfnl&gid=1970324848189569&ix=16&w=H4sIAAAAAAAEAOy9B2AcSZYlJi9tynt?/?SvVK1+B0oQiAYBMk2JBAEOzBiM3mkuwdaUcjKasqgcplVmVdZhZAzO2dvPfee++999577733ujudTif33?/?8?/?XGZkAWz2zkrayZ4hgKrIHz9+fB8?/?In6NX?/?PX+DV+jf+bHvzE8xv9WvTP45Oy+Mn7o?/?Qn87opquVnu+Md?/?DdKT9Zlu67zz5b5uq2zcpS+XE?/?KYvp75ddvqrf58rPluix?/?XYD6hCGMT6rFolqelFnTjF?/?ndZGVL7M6W3zyOs?/?q6fz3f93W62n761H73+Bp1maTrMl?/?3e?/?O8zr?/?dV5XdfvrE9irqp79+mfN53W1Xv3YWfN6vVhk9fWvSc+v8Wv8mr8mcP31fm3659dZnS?/?LX+?/?Xod9+0X?/?5N?/?+9?/??/?kf9dd+trOz97un2XKWplvp1n?/?+h?/?9V?/?8Wf8Ud+9vF?/?9nf9Nf?/?Z3?/?P3?/?Bd?/?1t?/?4n?/?9Jf8V?/??/?of?/?nf?/?5X?/?ZH?/?hd?/?xt?/??/?n?/?+df?/?l?/?9bf?/?Yf?/?V3?/?ZXfXwnTavati6Lt?/?nWja?/?cufPr?/?brU7W+8?/?V?/?+vX?/?Uf?/?43?/?MX?/?xZ?/?5l?/?8Xf95f+OthSL9g86u?/?xq?/?5G?/?4?/?AQAA?/??/?javascript:SLC(21651,0)?)》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民委员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世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515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0.495%计算的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民委员会负担476.5元,由福建世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