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2643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福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汇志委22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市百达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朝阳委北沙小区39号楼1层5单元101室。
负责人:周春明。
被告:长春市百达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天花苑14栋。
法定代表人:张帅,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福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百达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长春市百达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福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福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计2156元,保全费1524元,合计3680元,由原告吉林省福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施晓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