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第三人吉林省福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03民初1521-1号
原告:***,男,***年9月7日生,汉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女,1968年7月9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第三人:吉林省福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汇志委2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华诉被告***,第三人吉林省福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予以查询、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