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5民初2252号
原告: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祝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