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5财保64号
申请人:湖北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其所有的坐落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2栋1单元7层4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所有的坐落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2栋1单元7层4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