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5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愿景广场(爱尚东亭)3-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仙山社区仙山工业园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5,727.04元;二、被执行人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95,727.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9月24日起付至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武汉祥隆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8,2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590元。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2018年5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本院依法轮候保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黄金口都市工业园东南岸,三环线以东,汉阳大道以北的土地。2018年9月11日本院已向首封法官毛创军递交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18年9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