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

献县永军建材租赁站与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12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永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守勇。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献县永军建材租赁站与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吉仲
审判员 : 孙 涛
审判员 :何玉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