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生,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第35-2号执行裁定书,受理了***申请执行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阿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