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4执27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南街校园小区A3栋2单元1601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通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向阳街。
负责人:申振浩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通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