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金禹环保表面工业园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2执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禹环保表面工业园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1330号。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金禹环保表面工业园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