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96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生,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77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