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康天新源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3执193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立山路(青龙分场)。
法定代表人:杜小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康天新源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7号新华豪庭A栋1-4-3室。
法定代表人:肖世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鄂0103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康天新源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81007元、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259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康天新源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康天新源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006922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雄飞
二○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