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利国利民光伏电站开发(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立山路。
法定代表人:杜小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利国利民光伏电站开发(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十里新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必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利国利民光伏电站开发(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38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乐金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