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欣达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民初2263号
原告:湖北欣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8号大汉龙城北门处2号门房(2层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09047048。
法定代表人:邹思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盼,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立山路(青龙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2781794M。
法定代表人:杜小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鑫,男,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湖北欣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欣达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欣达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欣达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保全费1787元,合计4337元由原告湖北欣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高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明月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