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圣鑫金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财保205号
申请人:宜昌圣鑫金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唐家湾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0673354T。
法定代表人:卢风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於清,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立山路(青龙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2781794M。
法定代表人:杜小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宜昌圣鑫金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安装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8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圣鑫金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人民币850000.00元为限:
在中国银行武汉XX支行5612××××1078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宜昌圣鑫金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