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273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荆门市东宝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7108××××
被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405××××
第三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立山路(青龙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2781794M
法定代表人:杜小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15573390R
法定代表人:舒敬辉,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武汉华源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