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

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蛟民执字第58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蛟河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农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蛟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内容:一、解除原告北农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草莓组培苗买卖合同。二、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北农公司货款本金350,000.00元,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北农公司剩余货款1,150,000.00元,赔偿其他损失76,000.00元。三、如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则被告***除应给付原告北农公司货款本金1,150,000.00元、其他损失76,000.00元外,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83.00元,减半收取9,841.5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8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于2013年1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开办的草莓研究所在蛟河市农业银行的账户,并于2013年12月25日扣划该账户存款300,000.00元[(2013)蛟民执字第585号案件扣划,两件案件当事人相同],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于2013年11月14日查询***名下存款情况,查明***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城郊支行有存款6,197.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将该账户冻结[(2013)蛟民执字第585号案件冻结,两件案件当事人相同],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查询***名下房产情况,查明***名下有房屋,本院于当日作出(2013)蛟民执字第5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该房屋,后经调查得知该房屋为***开办的蛟河市草莓研究所厂房,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查询***名下车辆情况,查明***名下无车辆,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取***笔录,查明***名下有土地4亩,该土地用于培育草莓。经办案人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时,北农公司暂时不申请拍卖***名下的房产,且同意本案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杨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