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

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蛟民执字第5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蛟河市草莓研究所业主)。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农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蛟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农公司草莓苗货款1,125,000.00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825.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80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于2013年1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开办的草莓研究所在蛟河市农业银行的账户,并于2013年12月25日扣划该账户存款300,0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于2013年11月14日查询***名下存款情况,查明***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城郊支行有存款6,197.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将该账户冻结,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查询***名下房产情况,查明***有一处房屋,本院于当日作出(2013)蛟民执字第586号执行裁定书(两件执行案件当事人相同),裁定查封该房屋,后经调查得知该房屋为***开办的蛟河市草莓研究所厂房,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查询***名下车辆情况,查明***名下无车辆,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取***笔录,查明***名下有土地4亩,该土地用于培育草莓。经办案人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时,北农公司暂时不申请拍卖***名下的房产,且同意本案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杨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