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0649号
原告: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15层2座18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旸,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特菜大观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姚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特菜大观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特菜大观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特菜大观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北农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茹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