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飞远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1219324J,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永安社区佳景天城15幢8号-9号门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石国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4859,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明众商楼4室、19室。
法定代表人:余长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阳市飞远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