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1民初107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市飞远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飞远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1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飞远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 陈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