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3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伏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4859。
法定代表人:余长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沛霞,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8286472U。
法定代表人:梅金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婵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明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10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10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65.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