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

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4859,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明众商住楼4室、19室。
法定代表人:余长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玉宽
审 判 员 宋 涛
审 判 员 姜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何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