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823号
原告:首都体育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钟秉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3号2号楼A408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底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京芊,男,北京汇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首都体育学院与被告北京汇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因原告首都体育学院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 硕
人民陪审员 陈卫华
人民陪审员 王 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