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06执14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担保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鄂0606执1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襄阳市樊城区XX路XX号XX苑X幢X**X层X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XXXX号,土地证号:XXXX)、查封担保人**位于襄阳市樊城区XX路XX号XX典X幢X层**室房屋一套(权证号:樊城区字第**)、X幢X层XX室房屋一套(权证号:樊城:樊城区字第**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位于襄阳市樊城区XX路XX号XX苑X幢X**X层X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樊城区XXXX号,土地证号:XX**)。 二、***担保人**位于襄阳市樊城区XX路XX号XX典X幢X层XX室房屋一套(权证号:樊城区字第:樊城区字第**XX室房屋一套(权证号:樊城区字第XXX:樊城区字第**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三、***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