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3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5号。
主要负责人:李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35元,由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