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0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随州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章**,男性,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随州市随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随州市随县;
被执行人: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章**、***、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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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解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