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执保115号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号。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申请人: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诉被申请人**、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银行襄阳分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20万元价值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单独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52号银座金典1幢2层001室(不动产单元号:420606010008GB00158F00010207,不动产登记证明号:50011764)和1幢3层001室(不动产单元号:420606010008GB00158F00010002,不动产登记证明号:50011765)的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预告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52号银座金典1幢2层001室(不动产单元号:420606010008GB00158F00010207,不动产登记证明号:50011764)的房屋;
查封预告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52号银座金典1幢3层001室(不动产单元号:420606010008GB00158F00010002,不动产登记证明号:50011765)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
以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总价值以32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刘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