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06执1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襄阳市长虹北路中房祥安虹福花园3栋1单元201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湖北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3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胜利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