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民辖终00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睿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蒋家浜路318号A幢四层4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绍兴加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286-4、286-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睿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加恩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4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市××桥区。此外,第二被告就庆典主办方大爱遮阳商城有限公司拖欠本次庆典服务费一事已于2015年4月30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由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本案密切相关。鉴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基础,且本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显然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绍兴加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吕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寿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