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加恩广告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3执5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加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286—4、286—5号,组织机构代码:57398506—2。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爱遮阳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湖沿路577号,组织机构代码:09281825—5。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终25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爱遮阳商城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2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款划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虎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