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他1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07481371。
法定代表人彭磊。
被执行人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88551160H。
法定代表人张恒利。
被执行人山东锦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融创时代广场**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344757278。
法定代表人郇强强。
汝州市人民法院办理的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锦浩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办案需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7246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阳
审判员 陈西斌
审判员 宋新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