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图书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民初3517号
原告: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黄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风英,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市新华区。
被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
法定代表人:蔡洪龙,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图书馆,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xxx会信用代码:124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长斌,馆长。
原告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梯公司)、平顶山市图书馆(以下简称市图书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
国基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海电梯公司赔偿国基公司各项损失x元。其中,井道改造费x元、中标服务费x元、购买标书费x元、标书制作费x元、差旅费x元、支付市图书馆向我方索赔的违约金x元、保管电梯及部件的仓储费x元/月(从201x年x月31日至上海电梯公司拉走之日止,截止到2020年x月x日已产生x元)等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上海电梯公司、市图书馆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x月,市图书馆就办公楼电梯改造项目xx文件,国基公司以xx的身份参与投标。投标过程中,国基公司取得制造商xx公司的授权,xx公司于20x年x月x日向市图书馆出具制造厂家授权书国基公司的投标文件包含厂家承诺函,产品的证书,参数,效果图,特殊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上海电梯公司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信证明、证书等,并写明控制柜整机、轿门机、曳引机、限速器、安全钳等部件、元件的型号、产地、制造商。中标后,国基公司于20x年x月x日与上海电梯公司签订市图书馆办公楼项目的xx合同,约定:2部电梯的型号规格为xxxxxxxxxx;该2部电梯总价xx元,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价、增值税、运输费;控制柜主板、轿门机、曳引机、限速器、安全钳原装进口;交货地点:平顶山市湛河区xxxxx交叉口。交货方式:工地交货。2019年x月x日,国基公司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上海电梯公司支付x%排产款x元,于2019年x月x日支付x%尾款xx元,于2019年x月x日支付安装质量保证金x元。2019年x月x日,上海电梯公司将两部电梯运至市图书馆。经开箱查验发现两部电梯四大主要部件的产地虽是韩国,但部件型号与投标文件不符。2019年x月x日,上海电梯公司向市图书馆出具证明函,载明:我公司对市图书馆办公楼项目2台电梯做出以下证明:曳引机(型号xx)、轿门机(型号xx)、安全钳(型号xx)、限速器(型号xx),因产品升级换代,以上型号部件已进行调整,目前进口件型号为:曳引机(型号xx)、轿门机(型号xx)、安全钳(型号xx)、限速器(型号xx)。后国基公司与市图书馆于2019年xx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市图书馆)乙(国基公司)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的《平顶山市图书馆办公楼电梯安装改造合同》,现因乙方所供到场货物与乙方投标文件型号不符,且乙方在合同交付周期内未能完成(安装、调试、正常运行),使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应在2019年x月x日退还甲方定金x元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x元,合计x元。2.经双方协商,在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互不追究双方其他责任。国基公司于解除合同当日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平顶山市xx转款x元、6910元。上海电梯公司认可其工作人员看过标书,并称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已离职,该工作人员的邮箱已删除。国基公司认为电梯的部件型号等与产品、制造商相关的资料由制造商掌握,投标过程中上海电梯公司向其提供的部件型号错误,导致投标文件中部件型号书写错误,最终与市图书馆解除电梯安装改造合同,故上海电梯公司存在过错。现国基公司与上海电梯公司的电梯买卖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解除。上海电梯公司作为制造商,应当在投标及订立合同过程中如实向代理商提供产品的型号、参数、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制造符合约定的电梯。虽电梯销售合同中未写明曳引机、门机、安全钳、限速器的型号,但上海电梯公司实际参与投标过程,应当知道招标单位对电梯及部件、元件等型号的要求及代理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上海电梯公司未如实向国基公司提供产品部件型号,且制造的电梯与投标文件不符,故上海电梯公司存在过错。国基公司认为,国基公司是在反复核实且上海电梯公司承诺有该种型号电梯,又在其工作人员共同修改投标书的情况下,才在投标书中明确承诺了四大部件的型号、原产地。但货到现场后才发现与投标书中约定的型号不符,是上海电梯公司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具有过错。该电梯安装改造合同无论是在前期的投标报名、准备投标文件过程中,还是在合同签订后的电梯井道施工改造等过程中,国基投入井道改造费xx元、中标服务费xxx元、购买标书费xx元、标书制作费xx元、工作人员往返x至x的差旅费x元、支付市图书馆向我方索赔的违约金x元、每月保管电梯及部件的仓储费x元,因上海电梯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给国基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该损失与上海电梯公司有直接因果关系,上海电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双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上海电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因为本案上海电梯公司与国基公司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中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约定,由该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均应由国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该合同虽已解除,但不影响该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且国基公司未对本案另一被告市图书馆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而市图书馆与本案中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无关,因此本案应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的(2019)豫0411民初xx号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图书馆、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电梯公司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本案国基公司就其损失部分提起诉讼,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本院认为本案由本院管辖更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伴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雅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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