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小蒸贞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537331。
法定代表人:蔡洪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黄委会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07481371。
法定代表人:彭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图书馆,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文化中心院内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4168461143。
法定代表人:田长斌,馆长。
上诉人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电梯制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电气设备公司)、平顶山市图书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0411民初3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现代电梯制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为现代电梯制造公司与国基电气设备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引发的合同纠纷。该合同中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约定,该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均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该合同虽已解除,但不影响该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2.国基电气设备公司将平顶山市图书馆列为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虽本案有另一被告平顶山市图书馆,其与国基电气设备公司存在另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双方于2019年3月24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后,互不追求双方其他责任,该事实在(2019)豫0411民初3510号判决中已经确认。同时本案国基电气设备公司未对平顶山市图书馆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其将平顶山市图书馆列为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即对平顶山市图书馆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3.原审裁定驳回现代电梯制造公司管辖权异议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有失公允。首先,原审裁定认为在该院已审理终结的(2019)豫0411民初3510号案件中现代电梯制造公司未提管辖权异议,即认为在本案中上也不应提管辖权异议,剥夺了现代电梯制造公司应享受有的法律权利,也有失裁判的公平公正基本原则。在原审法院之前受理的案件中现代电梯制造公司是否提管辖权异议,与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无关且无必然联系。其次,在(2019)豫0411民初3510号民事案件中,国基电气设备公司对现代电梯制造公司与平顶山市图书馆均有对应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该已结案件中实际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国基电气设备公司与现代电梯制造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国基电气设备公司与平顶山市图书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原审法院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并案审理,导致该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有管辖权(国基电气设备公司与现代电梯制造公司的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国基电气设备公司与平顶山市图书馆之间的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因此在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次,本案实际只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即国基电气设备公司与现代电梯制造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的管辖法院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将平顶山市图书馆列为原审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最后,国基电气设备公司就其损失部分提起诉讼,姑且不论本案与原审法院已审理终结的(2019)豫0411民初3510号民事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只有其才能统一裁判尺度,而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会影响案件的裁判尺度,有失公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基电气设备公司在原审起诉中称是因现代电梯制造公司的过错造成国基电气设备公司经济损失,并导致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现请求现代电梯制造公司赔偿其各种损失,故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国基电气设备公司与现代电梯制造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基电气设备公司与现代电梯制造公司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管辖条款。现国基电气设备公司请求现代电梯制造公司赔偿其损失,仍系因履行《电梯销售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国基电气设备公司与现代电梯制造公司应遵守合同约定,原审原告国基电气设备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国基电气设备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区,故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撤销;现代电梯制造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0411民初35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陈小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付雨
书记员杨梦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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