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金水区红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监察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尤华丽,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农科路**号金城国际广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国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