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702执2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255号新乐苑E幢1002房。
法定代表人:林泽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昳,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雅玲,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阳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南新大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韦荣浩,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居住地:阳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韦荣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702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阳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韦荣浩支付货款814040.9元及违约金等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住建局、国土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及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委托相关金融机关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韦荣浩有坐落于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39号旗峰花园商住1房地产[产权证号:粤(2017)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和坐落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春州大道北侧鸿基花园2幢201号商铺[产权证号:粤(2017)阳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均已被阳春市人民法院查封,正在处理中;本院亦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地产。案外人阳春市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查封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39号旗峰花园商住1房地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0)粤1781民初1160号](已生效),该案判决停止对阳春市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查封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39号旗峰花园商住1房地产的执行;并确认异议人对上述房地产享有所有权。并发现被执行人韦荣浩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了其银行存款33126元,扣除申请执行费397元,余款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另案处理的财产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袁广峰
审判员 童小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嘉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