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781执恢223号
陈美、林伟成、阳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林英强、林日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林伟成与被执行人阳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林英强、林日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8)粤1781执927号]过程中,本院分两次共扣划了被执行人阳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84694.63元,支付执行费5120元后,剩余379574.63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美、林伟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