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中山市东升镇鸿海建材贸易商行、许海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2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鸿海建材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万福路**怡安苑**。

法定代表人:张贵昌。

申请执行人:许海斌,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颜美林,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臆伶,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欧宏添,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执行人:阳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南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贵昌。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鸿海建材贸易商行、许海斌与被执行人欧宏添、阳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24911号、(2019)粤20民终4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欧宏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鸿海建材贸易商行、许海斌支付货款1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阳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信息查控网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欧宏添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的房地产产权份额[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字证第××××],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于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造成查封房地产解封、转移等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为轮候查封,因该房屋所占的土地属于集体用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现无明确计算标准,故无法对上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用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进行评估,故上述房地产暂不作处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执行余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鸿海建材贸易商行、许海斌,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97.99元及利息。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224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月高

执行员  吴伟文

执行员  陈旭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