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3958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原告浙江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395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106民初395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单位名称“浙江图灵软科技术有限公司”补正为“浙江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 吕凤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司储毓